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国因法而治,党因规而强。
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必须靠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继2015年修订之后,我们党再次对党纪处分条例进行修订,进一步释放了用铁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强烈信号,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坚强纪律保证。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将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
纪律是党的生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党纪处分条例在我国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15年修订的《条例》,把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规范化,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此次为何要在不到三年的时间内再次修订《条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这是由于近年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有了一系列重大的创新成果,亟待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提出一系列新要求,党的十九大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进行部署,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2015年《条例》印发后,党中央先后制定、修订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这些,都对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提出了迫切要求。
此次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将十九大新党章等党内法规细化具体化的应有之义,也是坚持问题导向、扎紧制度笼子的生动体现。党中央高度重视纪律建设,将修订《条例》列入《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央纪委自2017年11月起,着手研究修订《条例》。
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全面深入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中的新经验新做法,深刻分析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中管干部忏悔录反映的问题、查找制度漏洞,广泛征求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等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听取中央纪委常委、31个省(区、市)纪委书记、部分中央纪委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建议,深入部分省、市、县调研……经过半年多的反复研究修改,2018年7月3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条例》。
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仔细翻看《条例》可以发现,与修订前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是在原框架内的“升级版”,既保持了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体现了中央的新要求、适应了新形势,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有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进一步突出政治性,是此次《条例》修订的一个显著特点。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强调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 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
《条例》增加“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等内容,就是要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
新修订的《条例》紧紧围绕我们党承担的新使命新任务,作出了许多体现时代性的新规定。
党的十九大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在新时代,我们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要打赢脱贫攻坚战、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要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等,都离不开坚强的纪律作保证。
《条例》紧密结合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增写了对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扶贫脱贫工作中侵害群众利益,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欺压群众以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了更加有力的纪律保障。
《条例》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扎紧制度篱笆,实现制度建设与时俱进。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不断深化对管党治党规律的认识,创造积累了许多新经验新做法;同时,也在实践中发现了不少新问题。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把实践经验总结提炼出来,同时又针对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作出新的明确规定。比如,针对“四风”隐形变异,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增加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这些新增内容有助于进一步扎紧制度篱笆,促使广大党员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筑牢不可触碰的底线。
坚持纪严于法、纪法贯通,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党的十九大后,党中央一再强调,要坚定不移、一以贯之全面从严治党,建立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从严管理体系。修订《条例》,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就是落实这一要求的具体体现。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纪律是治党之戒尺。党规党纪是国法的先导,依规依纪也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体现。
据了解,此次修订《条例》,突出党纪特色,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还必须接受更加严格的纪律约束。
《条例》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的新规定进一步细化具体化。比如,将过去几年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了总则中,进一步强化了《条例》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作用。
此外,修订后的《条例》还注重与今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衔接。比如,对党员涉嫌犯罪的表述修改为“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增加规定党员被依法留置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等等。
“先进行党纪政务处分,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这就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专家表示,这些纪法衔接的内容,将执纪和执法贯通了起来,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让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纪律严明是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障,《条例》颁布后,必须不断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才能真正让《条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永远在路上的韧劲和决心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从严、管党从严、执纪从严、治吏从严、作风从严、反腐从严,取得了卓著成效。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还远未到大功告成的时候。
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的今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为例,绝大多数数据均比去年同期数据实现增长,这一方面体现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转化取得的成效,另一方面也说明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
修订《条例》本身,就是释放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营造不断加强纪律建设的浓厚氛围,体现下大力气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的鲜明导向,是对全党一次生动的纪律教育。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巨大成就有目共睹,《条例》的再修订吹响了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再部署、再出发的号角,向全党发出“越往后越严”的信号,号召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不断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要求广大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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